一、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六)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各等別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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