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一般警察4等考試 介紹

一、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六)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各等別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普通科目
三等◎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類科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心理學;4.公共政策;◎5.行政學
外事警察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國際公法;3.國際關係;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3.心理學;4.諮商與輔導;5.社會科學研究法
消防警察人員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建築防火;3.工程數學;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資料庫應用;3.資訊管理;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公共政策;3.行政法;4.人力資源管理;5.安全管理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1.交通工程;2.工程數學;3.運輸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安全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1.通信與系統;2.工程數學;3.電子學;4.電磁學;5.計算機概論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1.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5.船舶主機(柴油機)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1.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3.航海學;4.航行安全與氣象;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普通科目
一般警察四等◎科目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科目2.
(1)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100%
(2)其他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科目3.英文100%
類科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1.法學緒論;※2.行政法概要;3.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火災學概要;※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1.交通工程概要;2.交通安全概要;3.運輸規劃學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3.航海學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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